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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25--1999
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测试方法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1999-06-26 批准,1999-07-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05-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 、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48-9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酒后驾车
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0mg/100ml或呼气酒精含量≥5μg/100ml。
3.4: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或呼气酒精含量≥50μg/100ml。
3.5:病理性醉酒
小量饮酒后急骤出现精神症状,包括幻觉、错觉等,明显意识障碍,定向力障碍,事后完全遗忘的一种醉酒状态。
4:酒精含量值
4.1: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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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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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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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气酒精含量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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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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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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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u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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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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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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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u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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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气和血液酒精含量换算比例按 1:2000。
4.2:酒精含量与驾驶危险性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和呼气中酒精含量与驾驶危险性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事故相对危险度见附录
A。
5 测试方法
5.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
5.1.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应当进行两次,两次间隔不少于10分钟。呼气酒精含量值以两次测试的平均值计算。被测试者放弃第二次测试的,以第一次测试结果为呼气酒精含量值,但应按附录
B 格式作好记录。
5.1.2: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完毕应当按照附录 B 格式作好记录,并由测试者和被测试者签字。被测试者拒绝签字的,由在场人签字或测试者加注说明。
5.1.3: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应当采用燃料电池式或气敏半导体元件式传感器型酒精含量探测器,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检验应符合 GA/T48 标准规定。
5.1.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步骤按照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血液酒精含量测试
5.2.1:对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的,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的,应当及时抽血测试血液含量。
抽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
5.2.2: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方法,按照 GA/T105 标准规定。测试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6:其它
6.1:怀疑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血测试血液酒精含量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饮酒后驾车的依据,其测试结果按附录
B 作好记录。
6.2:怀疑病理性醉酒的,应当提请法医学鉴定。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事故相对危险度
表 A1: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事故相对危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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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
(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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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气酒精含量
(u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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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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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相对危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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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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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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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愉快,飘然感,注意力、判断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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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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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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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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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肌肉协调能力减弱,敏感反应降低,语无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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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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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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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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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感觉好,易激动,吵闹,控制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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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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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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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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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易变,口齿不清,共济失调,判断力迟钝,不能进行职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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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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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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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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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混乱,失去平衡能力,语言含糊,定向力降低或丧失,对外界反应冷淡、呆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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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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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事故相对危险度以10mg/100m~l50mg/100ml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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