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转籍业务



一、资料要求
1、《机动车转籍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购买单位车的提供双方单位证明,私人的提供身份证;
3、价格事务所的《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
4、指定的机动车旧车交易中心的《交易证明》及《发票》;
5、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二套;
6、车辆号牌及行驶证。
二、有关规定
(一)凡属以下情况的车辆,不予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1、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
2、属海关监管车辆或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不能转籍的车辆;
3、当年未办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
4、延缓报废的车辆;
5、进口机动车注册尚未够二年的。
(二)进口机动车还须呈省总队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档案转籍。
三、办理程序
1、到市车管所一楼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签章后,到三楼窗口办理车辆转出审批;
2、将车辆送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到指定的旧车交易中心交易证明及发票;
3、持资料、车辆号牌到市车管所三楼窗口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4、持车管所迁出的资料一个月内到迁往地车管所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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