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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298-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人员驾车时,酒后及醉酒驾车乙醇含量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05-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乙醇含量:本标准所指的乙醇含量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浓度。包括血中浓度和呼气中浓度。
3.2、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饮酒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30mg/100ml时驾驶车辆。
3.3、醉酒驾车:是指驾驶人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g/100ml时驾驶车辆。
4、乙醇含量的规定
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临界值见表1,血液中乙醇含量与症状及肇事的关系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9-03-04批准,1999-08-01实施。
表1:体内乙醇含量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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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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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含量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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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气中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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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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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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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u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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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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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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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u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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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测试方法
5.1、常规测试
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或抽血测试。
5.1.1、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条件和仪器精度
——温度:-5-+40℃;
——大气压:86-106Kpa;
——空气湿度:20%-95%(相对湿度);
——仪器精度:测量值小于或等于1.0mg/ml,±0.05%。测量值大于1.0mg/ml,±0.5%。
注:呼吸器与血液中酒精的比例为1:2200。
5.1.2、抽血测试按GA/T105规定测试。
5.2、仲裁测试
按GA/T105规定测试。
附录A:血液中乙醇含量与症状、发生肇事可能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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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乙醇浓度
(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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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中乙醇度
(u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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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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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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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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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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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愉快,飘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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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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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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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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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脸红,语无伦次,笑努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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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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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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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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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动,吵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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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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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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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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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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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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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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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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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状态,进入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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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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